近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厅、省税务局联合印发通知,明确按规定向住房城乡建设(房管)部门进行开业报告或者备案的从事住房租赁经营业务的企业,在开业报告或者备案城市内持有或者经营租赁住房套(间)及以上或者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认定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
根据财*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的《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策的公告》(年第24号),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的,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关于明确江西省专业化规模化
住房租赁企业标准的通知
赣建房〔〕11号
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财*局、税务局,南昌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赣江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财*金融局、税务局:
根据财*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策的公告》(年第24号)授权,结合实际,现将我省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标准明确如下:按规定向住房城乡建设(房管)部门进行开业报告或者备案的从事住房租赁经营业务的企业,在开业报告或者备案城市内持有或者经营租赁住房套(间)及以上或者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认定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可按《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策的公告》(年第24号)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各地住房城乡建设(房管)部门应及时将本地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名单予以发布和动态更新,并通报给同级税务部门。本通知自年10月1日起施行。法律、行*法规以及财*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省财*厅
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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