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宜春市消防救援支队、记者刘继刚
编审:彭晓英、谢芳芳
编辑: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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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俗话说“小酒怡情,大酒伤身”,
但有的人酒品实在不行,
酒后忘乎所以,做出疯狂的举动,
由此引发刑事犯罪,害人害己。
近日,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一起酒后寻衅滋事案件,判处上诉人杨某拘役四个月。
—究竟是怎么回事?—
案情简要
年12月21日23时许,被告人杨某在高安市老街土菜馆员工宿舍喝了一瓶白酒后,23时30分左右,杨某醉酒步行来到其打工的土菜馆大门口,将土菜馆大门口的一台空调冷却机扳倒,捡起地上的砖头,砸烂古木工艺大门爬入菜馆内。
然后将菜馆内晾腊肉的铁架子折断,手持铁棍将菜馆内收银台上的电脑显示器、收银台后面摆放的白酒和饮料砸烂;将收银台上的仿古装饰砸变形,然后又走到餐馆的点菜区和炒菜区,把木桶、不锈钢蒸笼、电子平底锅、红豆杉甑扳倒地上,造成物品不同程度的损坏,还将餐馆内的餐具和餐桌打烂。
经高安市价格认定监测管理局作价,被损毁的物品价值元。案发后,被告人杨某赔偿了被害方的损失,被害方对被告人杨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醉酒后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杨某自愿认罪,且其赔偿了被害方的损失,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对被告人杨某酌情从轻处罚。虽然杨某案发后对自己的行为非常自责后悔,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根据杨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中国法治周刊
普法链接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温馨提醒喝酒要适度,酒后失态容易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像本案的被告人,酒后的行为将自己送进了牢房,实在是不值得。
丨图文来源:法制高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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