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
刘某系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康乐街道**村村民,在村内有自建房。年10月,街道办工作人员拿着万载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对万载县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组织对刘某房屋实施征收。刘某认为,补偿标准严重偏低,连建房成本都达不到,遂一直未同意签署补偿协议。
年11月1日,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街道办竟然向刘某送来《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责令刘某在年11月2日前自行拆除房屋。逾期不拆除的,其将依法强制拆除。刘某不服,向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过程中,被告街道办未提供证据。
律师意见:
①直至本案庭审,被告都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原告存在违法建设行为,说明被告从未对实际情况进行调查,也没有与原告核实情况,连最基本的调查都没有何来的处罚依据?
②被告在作出案涉限期拆除决定前,没有告知原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更没有告知当事人有权利进行陈述和申辩,程序违法。
法院观点:
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被告如果认为原告存在违法建设行为,应当依法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证据。被告在没有进行违章建筑认定的情况下,直接以拆除违法建筑名义对原告房屋作出处罚决定,缺乏事实依据。
法院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万载县康乐街道办事处于年11月1日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
对于征地、拆迁事宜还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