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人民政府
关于提高年城乡困难群众
救助标准的批复
市民政局:
报来《关于提高城乡困难群众救助标准的请示》(宜民文〔〕3号)收悉。为进一步保障和改善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年民生实事工程安排方案的通知》(赣府发〔〕3号)要求,经市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研究,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1.同意将年宜春市城市低保月人均保障标准提高到元,财政月人均补差水平提高到元;农村低保月人均保障标准提高到元,财政月人均补差水平提高到元。
2.同意将年宜春市城镇特困人员和农村特困失能、半失能人员供养救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元。农村特困自理人员供养救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元。特困失能人员照料护理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元;特困半失能人员照料护理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元;特困自理人员照料护理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80元。
3.同意将年宜春市上世纪60年代城镇精简退职老弱残职工救济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元,上世纪60年代农村精简退职老弱残职工救济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元。提标所需资金由属地财政部门统筹安排。
以上标准,均从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批复
年3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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