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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樟树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全市固定污染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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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试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年版)》(以下简称《名录(版)》)《江西省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和《江西省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发证登记专项行动工作方案》文件要求,现就樟树市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通告如下:

一、申领范围

年12月30日底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均须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填报排污登记表。

根据《名录(年版)》规定,实行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在规定的实施时限内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实行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应当按照时限要求填报排污登记表。

二、申领时限

未依法领证或登记的排污单位,应于年4月20日前,依法领证或登记。

在本《通告》规定的申领时限后新建的排污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之前依法领证或登记。

三、核发机关
  

宜春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审核重点管理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发证;宜春市樟树生态环境局负责核发简化管理排污许可证发证和登记工作。


  四、办理程序 

(一)申领排污许可证

1.注册、登录: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网址
  

联系人:史俊涛

-

电子邮箱:

zshbjhp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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