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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正式发布中国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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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发展网讯12月25日,江西省宜春市*府新闻办举行了《宜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新闻发布会,发布会公布,年11月25日江西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查批准的《宜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将于年的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据了解,为充分发挥法律的规范、引导、保障、促进作用,倡导文明风尚,促进文明行为,提升社会文明程度,防范公共卫生风险,进一步提升全体市民文明素质,为宜春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推进精神文明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法制保障,年该市启动了《宜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立法工作。经过一年多的努力,《条例》于今年9月24日经宜春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并报送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将于年的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据介绍,《宜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主要有四个特点。一是以倡导为主,惩戒查处为辅。《宜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是典型的促进型立法,相较于宜春市出台的其他地方性法规,以鼓励和倡导为主。《条例》的第二章第九条规定了18条倡导文明行为,让全体市民明白能做什么、倡导什么,一看就知道应该怎么做,不要做什么。二是坚持问题导向,聚焦重点热点。聚焦宜春市生产生活中存在的陈规陋习,从“人民群众反映强烈”“不符合时代要求”“宜春独有”角度出发,有针对性地细化了禁止的不文明行为。如第十条第(四)项“携带犬只出户不使用牵引带等安全措施,遗弃宠物”,对于不使用牵引带等安全措施的行为,第三十五条设定了处罚;再如第十一条第(二)项禁止不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第(五)项开展娱乐、健身、宣传等活动时,禁止占用人行通道或者产生的噪音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第十二条第(六)项禁止车辆不按照规定停放以及压占两个以上停车泊位;第十三条第(二)项禁止在公共区域种植蔬菜等农作物、围合庭院、乱堆乱放和悬挂物品;第十四条第(二)项禁止在城市建成区露天燃用煤炭、木柴等加工食品;第十六条第(三)项禁止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向不特定人发送商业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第(四)项禁止擅自在城市道路进行商业广告巡游宣传等。三是注重疫情防控成果的转化运用。总结这次疫情带来的教训和经验,专门设置第十四条第(四)项禁止非法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非法采挖、交易、运输、食用野生植物;第九条倡导的行为中增加文明就餐、使用公筷公勺、患有流行性感冒等呼吸道传染性疾病时佩戴口罩等规定。四是把握发展主题,落实发展要求。(张亚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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