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癜风光疗对人体有害吗 https://m.39.net/pf/a_4473326.html本文转自:人民日报客户端
朱磊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服务和保障省委、省政府营商环境优化升级“一号改革工程”,江西高院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创新司法举措助推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为通过发布优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进一步发挥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在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中的职能作用,江西高院在全省各级法院报送案例的基础上,综合考量案件类型、办案效果、典型意义等因素,最终筛选了8个典型案例予以发布。该批典型案例具有一定的针对性和指导性,既有通过落实“首违不罚”“过罚相当”制度原则优化营商环境的案例,也有督促行政机关守信践诺、助力诚信政府建设的案例;既有破除地方保护和区域壁垒、保障市场交易公平竞争秩序的案例,也有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招商引资行政协议、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的案例。
案例1江西中绿北斗科技控股有限公司诉赣州市市场
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江西中绿北斗科技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绿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宣传墙、宣传本及宣传册上对产品宣传的内容印有“全国唯一可无限量载入的服务器”、“全国唯一十三年以上的GPS/北斗双模生产研发企业”等字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关于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规定。该局认为中绿公司在执法人员检查后立即撤销了宣传板、召回了宣传手册,其违法情节及社会危害性并不严重,应对中绿公司减轻处罚,遂决定对该公司罚5万元并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中绿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调解结果
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已明确规定“首违不罚”制度,且赣州市人民政府也发布了《赣州市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中绿公司的违法行为尚属首次,且及时进行了纠正,违法情节轻微,符合上述法律及文件中规定的不予处罚的情形。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中绿公司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与法律规定不符,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遂向该局发出司法建议,建议该局撤销对中绿公司罚款5万元的处罚。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采纳了上述司法建议,撤销了被诉行政处罚决定,中绿公司向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回上诉及起诉。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适用“首违不罚”规定,为市场主体营造宽松和谐的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典型案例。增加“首违不罚”规定是行政处罚法修订的亮点之一,这一修订契合了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行政处罚原则,为柔性执法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支撑,不仅有助于规范执法裁量、减少过度处罚,亦可以减轻企业负担、保护企业创业积极性。本案中,中绿公司的违法行为尚属首次,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进行了纠正,符合“首违不罚”规定适用的情形。人民法院通过司法建议的方式促使行政机关在诉讼中主动撤销被诉行政处罚决定,中绿公司最终撤回上诉及起诉,实现了争议的实质性解决。该案的处理有效发挥了“首违不罚”制度的功能,强化了包容审慎监管的理念,促进了行政处罚向既有力度又有温度的良法善治方向发展。
案例2江西萝卜潭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诉奉新县人民政府行政补偿案
基本案情
年,奉新县人民政府与苏某签订旅游项目投资开发合同,同意苏某投资万元设立江西萝卜潭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萝卜潭公司),在当地进行旅游项目开发。合同履行过程中,奉新县人民政府以相关政策变化为由,解除了该合同并收回了案涉奉新县百丈山——萝卜潭风景名胜区景区,但一直未对萝卜潭公司进行补偿。双方协商多年未果,萝卜潭公司提起行政诉讼。
调解结果
案件审理过程中,奉新县县长作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参加了庭审,在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当庭就补偿争议达成协议:奉新县人民政府就解除合同并收回景区一次性补偿萝卜潭公司各项经济损失余万元,并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付清。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合理运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方式,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突出强调了要完善政府守信践诺机制、大力推行法治政府建设和政务诚信建设。行政机关与市场主体签订行政协议后应当诚信恪守、自觉履行,确因公共利益需要变更或解除协议的,应当及时予以补偿。本案中,涉案标的金额较高,争议历时较长,矛盾处理难度较大,并在当地引起了一定的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