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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中心城区400余户家庭获廉租住房租赁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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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要求,根据《宜春市人民*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中心城区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和《关于切实做好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市财*局会同市住建局认真审核申请资料,对符合廉租住房租赁补贴保障条件的余户家庭发放了年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共计58.5万元。

宜春市中心城区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要求,为加快建立健全廉租住房保障体系,改善我市中心城规划区内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条件,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4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廉租住房是指*府向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租赁补贴或者以低廉的租金配租的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普通住房。

二、市房地产管理局(现单位已更名为宜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是本市廉租住房的主管部门,负责廉租住房的购建和管理工作。

市财*局负责廉租住房资金的筹集、拨付、管理和预决算审核。

发改委、规划建设、劳动和社会保障、民*、监察、统计、公安等部门、街道办事处及社区居委会各负其责,协同实施。

三、市住建局会同市发改委、市民*局、市统计局、街道办事处及社区居委会开展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建立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档案,制订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的工作目标、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向社会公布。

四、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包括租赁补贴和实物配租两种方式。

租赁补贴是指市人民*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现金补贴,由其在市场自行租赁住房。

实物配租是指市人民*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配租的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五、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夫妻双方至少有一方拥有本市市区城镇常住户口5年以上;

2、优抚对象或连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6个月以上的家庭;

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府确定的住房困难标准面积(年人均为7平方米);

4、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

六、市物价局原则上每三年核定公布一次市场平均租金。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标准为市场平均租金的三分之二。七、廉租住房保障方式

1、租赁补贴方式:经过“三级审核、三榜公示”,对符合廉租住房租赁补贴保障条件的家庭,做到应保尽保。按照已有住房建筑面积人均配租增至建筑面积15平方米的差额部分,每平方米月补贴金额按市物价局核定公布的市场房屋租金月平均价的三分之二标准执行,从每年的1月份开始补贴,每半年发放一次。

2、实物配租方式:新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根据廉租住房保障房源的实际数量,尽量以解决符合廉租住房配租保障条件的老、弱、病、残及优抚对象家庭为主。已租赁直管公房且符合廉租住房配租保障条件的家庭,所收取的租金最高不得超过市物价局核定公布的市场平均租金的三分之一。实物配租所收租金主要用于廉租住房维修、养护。

八、配租家庭人口及补贴金额计算方法:

1、配租家庭人口计算:低保家庭配租人口按《江西省城市低保(非)常补对象保障金领取证》注明的保障人口确定;优抚对象家庭配租人口按持证人与配偶、未成年子女、家庭成员之间有一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组成的核心家庭人口确定。

2、配租保障建筑面积计算:人均廉租住房保障面积原则上不超过中心城区人均住房面积的60%(年中心城区人均廉租住房保障面积为15平方米)。

3、月补贴金额计算:家庭配租人口×(人均配租保障建筑面积-人均已有住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月租赁补贴标准。

九、保障实施

(一)已准予租赁补贴的家庭,补贴金只能用于受益家庭租赁住房。

(二)已准予租赁补贴的家庭首次领取补贴金应当提供户口簿、申报人身份证、低保证或优抚证证明原件并提供租赁合同,到所在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填写《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登记表》、并在《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表》上签字领取银行存折,由中心城区管委会负责将《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登记表》和《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表》汇总报市住建局。

(三)已准予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与廉租住房管理单位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

十、廉租住房的管理

(一)市住建局应对廉租住房实行动态管理,建立严格的档案管理制度。各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应建立廉租住房受益家庭基本情况台帐。

(二)市住建局每年对已发放租赁补贴和实行实物配租的受益家庭在一定范围予以公布。

(三)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最低收入家庭应当在每年6月30日前,携带户口簿、申报人身份证、低保证或优抚证及单位或社区居委会关于家庭收入的证明材料原件,向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如实申报当年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并填写《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基本情况登记汇总表》。经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审核公示后无异议的,由中心城区管委会、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宜阳新区管委会分别汇总报市住建局审批。

(四)市住建局每年会同市、区民*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对享受廉租住房家庭的收入、住房状况等基本情况进行复核。

(五)市住建局作出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家庭取消保障资格决定后,应当在5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说明理由。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将承租的廉租住房在规定的期限内腾退。逾期不腾退的,市住建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廉租住房受益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住建局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或者停发租赁补贴:

1、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2、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3、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内居住的;

4、超过6个月以上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变化情况的;

5、家庭人均收入连续1年超过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6、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十一、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房源:

(一)*府出资建造或收购用于廉租的房屋;

(二)*府从委托房产公司管理的直管公房中调剂出一定比例住房;

(三)接受社会捐赠和通过其他渠道筹集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房屋。

十二、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筹集、使用及管理:

(一)财*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之后的全部资金;

(三)土地出让净收益10%以上的资金;

(四)经*府批准的出售、转让廉租住房的收入;

(五)接受社会捐赠用于廉租住房建设的资金;

(六)廉租住房资金的利息收入和其它资金。

市住建局在每年第三季度根据廉租住房购建计划、租金配租规模和配租标准等因素,编制下一年度廉租住房资金使用预算,市财*局在每年6月30日前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划入市住建局,在指定的银行设立帐户,专户储存、专项管理、定向使用。市财*、监察、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廉租住房资金管理的监督。

十三、严肃纪律,坚决查处弄虚作假、截留、挤占、挪用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等违纪行为,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确保各项*策得以公开、公平、公正实施。

十四、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十五、本办法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十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内容来源:宜春市房地产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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